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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在做拔火罐保健時,酒精灑在其身上並起火,造成其胸背部及頸部嚴重燒傷。事發後,該男子自己委託鑑定機構鑑定的結果爲“構成10級傷殘”,而起訴後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爲“不構成傷殘”。日前,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足部保健中心經營者賠償該男子各項損失1.3萬餘元,而沒有支持原告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請求。
法院查明,被告孫某系河北區一家足部保健中心的經營者,該中心的經營範圍及方式爲足底按摩。2013年1月的一天,男子劉某到該中心做拔火罐保健。在該中心服務員對劉某做拔火罐保健過程中,將酒精灑在了劉某的身上,以致起火,造成劉某胸部、背部和頸部受傷。後劉某到醫院進行了治療,被診斷爲,腰部、背部二度燒傷。事件發生後,劉某的律師委託某法醫學鑑定中心,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法醫學傷殘評定,並出具了傷殘評定意見書,確定劉某體表瘢痕形成10級傷殘。
日前,劉某將孫某起訴至法院。他表示,因被告的侵權行爲致使其受到經濟和精神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9萬餘元。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該傷殘評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並要求對原告傷情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原告表示同意。2013年8月,受法院委託,天津市天盾法醫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傷情重新進行了法醫學評定。鑑定意見爲,劉某的損傷不構成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孫某系足部保健中心的經營者,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程安全操作。現造成原告受傷,被告孫某作爲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王鋼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