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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工人探出工程井休息時,與工友們抽煙,豈料井內有可燃氣體,造成工人全身45%燒傷。工人將兩個『包工頭』和三家工程企業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僱主賠償原告83萬餘元,存在違法轉包和借照經營的施工企業和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年3月,紅橋區一處工地,20多歲的農村進城務工者李某等待穿鋼絲繩作業時,身體探出工井休息,他和工友們在現場抽煙,井內氣體遇外界明火燃燒,造成李某全身45%燒傷,長期住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家屬經了解,某工程公司為建設單位即承包方,將工程轉包給某電力工程公司,曹某借用某建築公司資質,從轉包方取得項目電力排管工程,曹某又將部分工作交給沒有資質的徐某,徐某僱用李某等人施工。李某起訴至紅橋區法院,要求徐某、曹某和上述三家工程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99萬餘元。
原告李某認為,該工程不禁止明火,抽煙行為不應導致燃燒,原告無過錯,井內有可燃性氣體是事故原因,工程單位未提示、未告知,承攬工程的曹某、徐某無資質,均存在過失。被告徐某同意合理賠償原告損失,辯稱自己也是農民工,曹某找其組織工人乾活,沒有賠償能力。被告曹某認為應由徐某賠償。三家工程企業均認為自己無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燒傷造成損失,僱主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建築法規定,某電力工程公司取得部分工程後,又將部分工程交給不具有執業資質而借用某建築公司資質承攬工程的曹某,曹某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同樣不具有執業資質的徐某,上述工程層層轉包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被告某建築公司在曹某承攬工程總額上收取管理費,雙方系為法律所禁止的借照經營。電力工程公司不能證明其履行符合法律規定的工程承包手續,明知曹某無施工資質仍交其施工,未盡到全面謹慎審查義務。原告未舉證證明承包方公司與電力工程公司系違法承建工程關系,該公司不應對原告承擔責任。法院確認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9萬餘元,扣除徐某給付6萬元,一審判決徐某實際賠償原告83萬餘元,被告曹某、某電力工程公司、某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馮琳 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