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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東北男子李某牽線搭橋幫忙購買大量槍支彈藥,以長途汽車托運行李箱中夾帶的方式,押運至天津,再經他人倒賣或藏儲。天津警方根據線索相繼抓獲李某等5名倒賣槍彈人員,聞訊轉移槍彈並扔進洪渠幫助毀滅證據的兩名人員隨之落網。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該案並宣判。
2012年5月至7月間,李某(1980年出生,黑龍江人)幫助於某(1974年出生,天津人)從哈爾濱購買獵槍3支、子彈500枚,將槍彈裝進箱子,通過長途汽車托運行李的方式帶至天津,後來於某將槍支分別賣給吳某等人。
同年6月,李某幫助天津人劉某、袁某從哈爾濱購買獵槍5支、小口徑運動步槍1支,經協商,賣槍人附送劉某子彈2000餘枚,劉某、袁某將槍支彈藥藏於租用鄭某所住居民小區地下室內。
同年7月,李某運送於某購買的500枚子彈至天津市外環線,欲將子彈交付於某時,被公安機關當場人贓並獲。同日,劉某、袁某、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李小某(1985年出生,河北省人)得知劉某等人被抓後,指使鄭某將藏匿地下室的槍支彈藥轉移。當日,鄭某將上述槍支彈藥拋棄於一處橋下洪渠內。同年8月,公安機關抓獲李小某和鄭某。公安機關還根據線索追查其他藏匿槍彈的人員和地點,共收繳子彈和底火3000餘枚,各類槍支12支。
另查,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間,於某伙同他人(已判刑)攜帶弓弩等工具,多次在北辰區一處工地采用語言威脅、暴力手段阻撓工地施工,被害人無奈先後給付於某等人共計60萬元。吳某在羈押期間還檢舉一起盜車案。
日前,本市北辰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案件事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量刑情節,一審宣判,李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劉某、袁某均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均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於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李小某、鄭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和8個月。(記者馮琳 通訊員於翔 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