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網11月27日電據銀監會網站消息,銀監會近日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纔可以出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披露了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其中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