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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八旬老嫗到洗浴中心洗浴時,不想還未進入,即在轉門處滑倒摔傷。老嫗爲此向洗浴中心業主索賠經濟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業主未盡安保義務,應擔責七成,老人亦有一定過錯,自行擔責三成,由此判決被告業主賠償受傷老人醫療費、營養費的70%,計1500餘元。
今年2月5日11時許,年過八旬的陳老太與其女兒杜某到本市南開區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時,陳老太走到該洗浴中心圓形轉門時突然滑倒摔傷。據陳老太稱,她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傷情爲腰1壓縮性骨折,需完全臥牀休息。事發後,陳老太提出,洗浴中心作爲服務型機構,應對消費者有安保責任,然而其在踏入中心轉門時,沒有任何迎賓人員迎接,也沒有任何安全告示,致使陳老太滑倒,洗浴中心理應賠償。爲此,陳老太訴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業主汪某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2.6萬餘元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庭上,被告汪某辯稱,陳老太並未在其經營的洗浴中心消費,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在該中心處滑倒致傷。並且陳老太已年過八旬,其家屬沒有盡到照顧的義務,也應擔責。爲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自身亦有過錯的可相應減輕侵害人的責任。本案被告作爲洗浴中心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被告雖庭審中不承認原告在其轉門處滑倒摔傷,但綜合被告工作人員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及原告看病情況,可以認定原告於今年2月5日在被告轉門處因雪天路滑摔倒致傷。被告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提示、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本案的原告,作爲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在明知雪天路滑的情況下,自己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故對於其摔倒受傷,亦有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對原告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實習生潘一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