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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騎自行車人在自由市場軋上火腿,摔倒後造成右肱骨結節骨折。由於找不到扔火腿的人,誰應該對傷者承擔責任呢?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對該案做出判決。
紅橋區丁子沽附近的一家市場由本市某商貿公司經營和管理。2013年3月晚,家住紅橋區的王阿姨騎自行車路過該市場。不想路上散落着一些火腿腸,王阿姨沒注意到該情況,致使自行車軋到了火腿腸上。猝不及防,她人仰車翻,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被送到附近醫院後,她被診斷爲右肱骨結節骨折、膝部擦傷。第二天,王阿姨來到市場詢問相關情況,但市場管理人員拒絕接待。
爲了給自己討個說法兒,王阿姨將莊某和某商貿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2.4萬餘元。庭審中,王阿姨自述其治療尚未終結,受傷原因系租用新市場內房屋的莊某在清理屋內雜物時,將火腿腸扔至馬路上所致。被告某商貿公司作爲市場的管理者,未能盡到管理義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經法庭傳喚,莊某未到庭應訴。某商貿公司的負責人表示,公司與市場內的商戶簽有協議,規定市場內店鋪的門前衛生由承租戶自行負責。如果出現行人摔傷的行爲也由租戶自己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市場系在通行道路的基礎之上進行改造而成,其既有作爲行人通行道路的作用,又有作爲居民購買日用品市場的作用。商貿公司作爲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理應加強管理和維護,以保障市場的上述功能。因商貿公司未及時對市場內的道路環境進行維護或清理,導致原告因地面雜物摔傷,該公司理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商貿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57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