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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功能定位上,民營銀行不能成爲民間資本圈錢,謀取“一本萬利”的“自留地”和“錢袋子”。在制度設計上,從允許民營銀行組建開始,就應有針對企業治理的從嚴要求和監管——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這意味着發展民營銀行是當前和今後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未來我國金融領域將迎來民營銀行的大發展。衡量這一改革成效的重要標準,不僅在於民營銀行的數量和規模增長,更在於民營銀行紅利能否最大化釋放,最大化惠及經濟轉型升級和服務社會民生。
民營銀行是由民間資本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組建,由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經營,以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爲主要業務的商業銀行。要使民營銀行紅利最大化釋放,首先要明確其功能定位。民營銀行應是彌補現有商業銀行服務功能不足,依靠優質金融服務賺錢的商業銀行,而不能成爲民間資本圈錢,謀取“一本萬利”的“自留地”和“錢袋子”。
不少民營企業之所以對辦銀行表現出極大熱情,不排除希望藉機搭建可利用金融資源的平臺。因此,在民營銀行的相關制度設計上,應防範這些過度自私自利的行爲,防止走上“玩銀行”的歧途;應鼓勵走“幹銀行”的正路,鼓勵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大衆。
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彌補現有商業銀行覆蓋面、滲透率不足,本來是允許民間資本設立民營銀行的改革初衷之一。但民營銀行作爲中小銀行,卻未必會自發地爲中小企業服務。民營銀行也要吸收公衆存款用於放貸,也要注重資金的流動性、償還性、盈利性,保證社會公衆資金的安全。因此,應在制度設計上進行政策和利益方面的引導,讓民營銀行自願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
要使民營銀行紅利最大化釋放,還需在涉及風險控制的制度設計,不能放任其“自生自滅”,而應統籌抓好市場準入、企業治理和強制退出3個環節,保證有利於最大限度控制風險。銀行本身是高風險行業,銀行業監管堅持風險零容忍,不現實也不可取,往往會導致銀行信貸一味追求低風險資產,在服務企業時“嫌貧愛富”,“抓大放小”。對民營銀行的監管,應堅持“自擔風險”的原則,也應有一定的風險容忍度。爲管控風險,在市場準入環節應設立較高的自有資金額度標準,實行強制存款保險制度,對股權結構有合理要求,防止一哄而上。
從銀行業的成功經驗上來看,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完善的企業治理是最重要的。在我國加速金融領域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沒有完善的企業治理,銀行很可能產生較大的風險。在制度設計上,從允許民營銀行組建開始,就應有針對企業治理的從嚴要求和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制度和機制還不健全,金融機構破產製度尚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應儘快建立完善相關政策性法規、制度和機制,讓風險防控能力弱、經營管理不善的民營銀行適時關閉退出,甚至破產倒閉,讓民營銀行主發起人承擔經營失敗風險的責任,及時做到風險隔離,防止因風險外溢造成的不穩定因素。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