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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和第三人針對原告提供的被徵佔土地圖紙進行質證
因認爲國家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做出的《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北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函》(以下簡稱《同意函》),導致當地政府強行徵用其還有40年承包期的1.87萬畝林地、草場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66歲的全國勞模李玉芬起訴國土部、財政部要求部分撤銷該函,返還她承包治理的1.87萬畝土地,賠償經濟損失3.6億元。
昨天,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原告
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畝
昨天,李玉芬沒有到庭。她在起訴書說,自己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一名普通農民,早在1982年就自籌資金,帶領全家人治沙造林。1999年、2011年,她先後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政府簽訂合同,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畝。
李玉芬說,國土部和財政部共同作出了《同意函》,同意並投資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北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強行佔用其還有40年承包期的18700畝林地、草場。
2013年5月31日,兩部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同意函》。李玉芬認爲,多年來對承包的沙荒地投入了大量心血進行辛勤改造,有效抑制了當地荒漠化程度的加劇,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治沙的成果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保護,因此她起訴要求部分撤銷《同意函》,返還她承包治理的18700畝土地,賠償她的經濟損失3.6億餘元。
代理律師趙彬告訴記者,李玉芬將沙灘變成綠洲的土地被強行徵用後,變成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北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中生態移民的居住區,目前政府已經向李玉芬承包治理好的土地上移民5000多人。
國土部
《同意函》與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國土部的委託代理人稱,寧夏中北部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項目是2008年9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國土部和財政部按照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項目的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調研論證後認爲,該重大工程項目符合中央有關支持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的基本條件,所做的《同意函》也符合中央有關土地整治重大項目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該代理人稱,《同意函》主要內容是覈定項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總投資以及同意由中央承擔部分項目建設投資等,既無涉及李玉芬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內容,又不是強制收回土地或批准強制收回土地的行政行爲。
而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整理行爲不產生強制徵收、收回土地的法律後果。《同意函》的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不存在涉及李玉芬的行政行爲,與李玉芬所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及造成的經濟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應該維持。
財政部的代理人和國土部的說法一致。
寧夏政府
《同意函》所批項目不含涉案土地
第三人寧夏政府答辯認爲,國土部和財政部不應成爲這起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理由是,兩部門的《同意函》是對其《關於上報寧夏中北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函》所報請的內部批准行爲,《同意函》的內容與李玉芬本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代理人稱,《同意函》涉及事項的實施,需要通過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得以實現,所以國土部和財政部都不應該是被告。
此外,代理人提出,《同意函》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未侵犯李玉芬所稱的土地承包權,“工程建設不是徵收、徵用土地的行政行爲,不改變原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所以沒有侵犯李玉芬的土地承包權”。
該代理人還稱,《同意函》所批准的土地整理項目中,不包括李玉芬所承包的18700畝土地。李玉芬認爲其土地承包權受到侵害,應起訴徵用其土地的機關。
由於被告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