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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審議通過
企業管理層百般推託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無正當理由卻始終不給職工加薪,就可能被罰款,並給予通報批評和曝光。這是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今天正式審議通過的《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中的規定。
“工資收入分配是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對於改善民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河南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李建莊說,此次通過的《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作爲規範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性法規,主要解決“誰去協商、協商什麼、怎麼協商”的問題。
根據今天通過的《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工資政策增長機制,職工方與企業可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的工資集體協商。
其中,企業常年不給職工加薪的,即企業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對該企業處以2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職工方合理意見和主張,致使工資集體協商無法正常進行,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可以將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通過輿論壓力促使企業方進行協商。
《條例》還加強了對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對企業方採取解除職工方代表勞動合同,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等違法手段逃避協商的行爲,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除應當支付被扣發或者降低的工資、福利等勞動報酬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李建莊說,全省各級工會組織將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爲當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任務,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大力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推動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更好地維護職工羣衆的合法權益,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廣大職工羣衆。
據介紹,河南從2010年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截至目前,全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達到18.9萬家,佔全省企業總數81%,覆蓋職工1500萬人。(記者餘嘉熙通訊員楊君)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