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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範大學近年來一直在積極探索建立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又能體現學校改革發展特色、既自主又自律的大學治理結構。教育部31號令下發後,學校開展了研究式、開放式、民主式的章程研製,最後經覈准形成了9章81條、近1萬字的章程文本。章程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這一核心命題,結合百年辦學傳統和實際,重點突出了“學校”、“學者”、“學院”和“學生”四個主體,着力利用制度建設來助推學校內涵發展。主要做法和體會是:
一是突出學校主體地位,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通過規定學校與舉辦者的關係,有效承接了高教法賦予學校的七項辦學自主權。在各種權力關係安排上,旗幟鮮明地將“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作爲基本制度予以堅持,並對黨委領導、行政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以及社會參與的職責和實現形式進行了有效制度安排。同時,明確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特色、發展目標和戰略、辦學職能和外部關係、管理架構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的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提供可行的自治規範。
二是突出學者核心地位,保障學術自由發展。學術是大學的生命線。章程規定,學術委員會作爲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重大學術事項提交黨委和行政集體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用制度保障以學術發展爲核心來構建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真正實現教授治學。
三是突出學院重心地位,調動學院辦學積極性。章程明確了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全力實施“學院辦大學”。除需要學校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的事項外,涉及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人、財、物以及其他資源配置,全部實行重心下移,從而優化學校的管理結構和模式,保障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擁有更大自主權,充分發揮學院主體作用。
四是突出學生中心地位,貫徹以生爲本理念。章程最大限度地迴應了調研中所採集的學生合法合理利益訴求,明確了學生的發展權、民主權、知情權、困難幫助權、批評建議權等實體性權利,同時也明確了申辯、申訴權以及權利救濟權等程序性權利,努力成爲師生權利的保障器和保護傘,充分實現章程“制度育人”功能。
我們總的體會是,章程是現階段推進高教改革和學校自身發展的有力突破口,是抓改革、促發展的助推器。因此,華中師範大學將堅持以積極的態度和先行先試的勇氣,繼續深化章程建設的思考與實踐,努力爲高教改革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