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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景谷縣一中3名高中學生用紙碗和塑料袋提飯到教室,學校決定將3人開除學籍,並降爲借讀生留校察看半年,其中2人的補助金也被撤銷。景谷一中負責人昨日證實確有此事,雖開除學籍,但不影響繼續上學。昨日,有網友列出21條“景谷一中新校規”,除了“端紙碗”、“用油脂袋提飯”,用手機、玩電腦、抽菸喝酒、上課睡覺、考試作弊、週末睡懶覺等,都會被“開除學籍”,甚至“碰鐵門”也將受到同樣處罰。(11月29日《南方都市報》)
學生用紙碗和塑料袋提飯到教室,學校就決定開除學生學籍?這難道是真的?即便是學生確實有錯,那也只是一般錯誤(違規),學校批評教育不就行了,憑啥要被開除學籍呢?
學校有權開除學生學籍?這聽起來好像很正常,因爲學校就是管學生的,再說學生肯定違反了學校的有關規定,那學校就會按照規定辦事。這一切聽起來很正常。但是仔細一想,問題就不再這樣簡單。
首先,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行政單位,所以從主體角度說,學校肯定不具備執行開除學生學籍的主體地位。
其次,那麼誰纔有決定開除學生學籍的行政資格呢?回答是教育行政部門。我們知道,我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的主體是教育行政部門,而教育行政管理權限是嚴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範的,在這兩個法律框架內,目前我國中小學學籍管理還要依據各省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進行,各地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規定一般會明確,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這樣的處分權在學校。而決定開除學生學籍的權力則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也明明白白: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即便是學生到工讀學校就讀,學籍也要留在原校。
由此可見,學校去行政化要加快,學校即便是自主辦學,那也得依法辦學纔是。在此消息中,偶們倒是要問:雲南景谷縣一中的做法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爲,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那麼,誰來取消雲南景谷縣一中的辦學資格呢? (作者爲蘭州市第十中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