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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對實踐操作中國家賠償費用預算不足、支付期限過長、追償流於形式,以及國家賠償被“私了”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制。
辦法指出,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應當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和銀行賬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即爲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辦法還規定:“請求人從提出申請到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最長不超過22天;財政部門接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後15日內將國家賠償費用直接支付給賠償請求人。”
作爲配套的制度,由湖南省財政廳發佈的《湖南省財政部門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受理支付辦法》將與新辦法同步實施;自1997年開始實施的《湖南省實施〈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同時廢止。
值得關注的是,與此前的規定要求不同,國家賠償損失費用支付由原來“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3個月內再由賠償義務機關按照程序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覈撥”的方式,轉變爲“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由審覈後及時覈撥轉變爲接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後按時支付”。從而有效避免了某些部門爲了避免被追究責任而與受害人“私了”的現象。
湖南省財政廳稅政法規處副處長華保國認爲,新辦法雖然只有13條,但對國家賠償的預算管理、支付方式、承擔和追償標準等內容均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不僅可以有效防止賠償義務機關的相互推諉和逃避,也能節省賠償申請人拿到國家賠償的時間,從而減少賠償週期長、過程繁瑣等長期制約申請國家賠償積極性的因素。(記者譚劍禹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