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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的男子阿偉,因盜竊坐牢10餘年。剛出獄一年,他又因盜竊罪被公安機關處以勞教,因不習慣勞教的日子,他寧願重新回到監獄。於是,他積極舉報自己,終於“得償所願”,重新回到了監獄。他因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阿偉是長豐縣人,2001年,因為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1年9月5日刑滿釋放。然而,2012年9月23日,阿偉又因為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在勞教過程中,阿偉因不適應這裡的生活,寧願重新回到監獄。思來想去,他終於想到了一個“好辦法”,他要找人舉報自己的犯罪行為,“爭取”能夠重新入獄。
原來,刑滿釋放後,他在家人介紹下,到雙鳳一家建材公司工作。因為沒錢,他打起了自己工廠的主意。2012年6月2日凌晨,他翻進了廠房,想偷公司生產的地毯,他隨手把煙頭扔到了地毯上。誰知,地毯很快被點燃,並冒起了煙。阿偉見狀,不但沒有報警,反而大步離開。此次火災,造成了廠房被燒,產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一輛面包車等被毀,損失達到了38萬餘元。火災發生後,阿偉就離開了單位。
2012年的11月29日,他告訴了兩名教友自己放火的事情,並讓兩名教友去舉報自己。他還自己寫了一封舉報信交給了班長,讓其代交給管教乾部。等了兩天,發現還沒動靜,阿偉自己主動去找了管教乾部,交代了自己放火的事情。
隨後,勞教所迅速聯系了公安局。經公安民警調查,並帶其去指認了現場,發現其曾經放火的地點、位置與其供述,與消防部門的認定及現場人員的指認地點一致。此外,經精神鑒定,阿偉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近日,合肥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阿偉故意放火,致使他人財物遭受38萬餘元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但阿偉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阿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阿偉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遭受的損失。同時,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目前,阿偉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