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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花甲老人騎電動車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成訟後,一審法院判決爲汽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老人醫療費、誤工費等7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昨天,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關於退休補差老人誤工費是否該賠的問題成爲爭議焦點。
2012年11月7日9時10分,年過花甲的付某騎着電動自行車馱帶蘇某沿濱海新區漢沽新開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開中路與太平街交口時,在路口中心點左側左轉彎時,其電動車與對行的一輛奧迪車相撞,造成付某與蘇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後,付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爲: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膝外側副韌帶損傷,住院治療20天。經鑑定,付某損傷程度已構成10級傷殘。後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付某與汽車司機方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因爲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付某將方某夫婦及爲其汽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因本次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故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47條第(三)項“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方某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付某承擔40%責任。鑑於事故汽車投保了相關保險,故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電動自行車損失500元,醫療費1萬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1萬餘元;同時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及後續治療費共計2.3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是否應當賠償付某誤工費的問題上。保險公司提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年滿60週歲的,一般不支持誤工費。事發時,付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其從事的門衛工作沒有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等證據,不能作爲其固定工資的範圍,所以不該得到支持。而且其誤工期限也沒有長達150天。付某則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昨天11時許,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