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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即對於某些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日前,紅橋區人民檢察院積極運用這一“刑事和解”模式,對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原系一名大學畢業生,剛剛踏入社會,僅因一點小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將其毆打致輕傷。紅橋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瞭解案情後,耐心做雙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適時搭建和解平臺,爲雙方握手言和提供便利條件,最終雙方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
其後,該院公訴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9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之規定,向檢委會提出對張某不予起訴的建議,終獲通過。據悉,張某在得知處理結果後,感激萬分,還爲檢察官送去了寫有“一心爲民,廉潔奉公”字樣的錦旗。
據介紹,該院始終堅持打擊犯罪與教育挽救相結合的檢察工作思路,新法頒佈以來,秉承寬嚴相濟的人文檢察理念,採用“刑事和解+量刑建議”與“刑事和解+不起訴決定”的工作模式,積極修復輕微刑事案件受損的社會關係,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作者:高文東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