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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刊文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談到如何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時指出,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有效方式。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幹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幹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
主要領導幹部就是俗稱的一把手。一把手的權力太大,問題太多,向來備受關注。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受紀律處分的幹部中,一把手的比例佔總數的1/3以上。人們常說,權責要對等,這個原則在一般意義上是正確的,但對一把手未必完全適用。因爲一把手一旦出問題,小則帶壞一班人,大則給一個地方或部門造成惡劣風氣,甚至導致一個地方或部門很長時間難以恢復元氣,這麼大的責任恐怕誰也擔不起。因此,對權力行使實施制約監督,一把手理應是重中之重。
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不是正式制度安排的結果。哪條規定說一把手可以凌駕於班子集體之上、凌駕於組織之上,可以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呢?沒有。但現實中,這樣的現象並不少見。一把手一手遮天是典型的專制,但這並非出自制度安排,而是行爲習慣造成的風氣,當然也可能與職責權限不十分明確有關。有的一把手權力無邊,什麼事都管,什麼權力都敢用,除了自己誰說了都不算,這個工程給誰做要插手,那個部門提拔誰要插手,法院審理案件要過問,種什麼樹砍什麼樹要親自拍板,連蓋一個標誌性建築也要把自己的意志滲透到設計中。
適當分解權力不是要使一把手不能“動”,而是要使他們不能“亂動”。一把手過於集中的權力主要體現在管事和管人,分解權力至少也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事實上,一些地方已開始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有的是“四不直接分管”,有的是“五不直接分管”,大抵都集中在財務、人事、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等領域。把這些權力分解出去,具體事務由副職分管,一把手的權責就不像以前那樣大,可以集中精力主要管好方向、管好班子、管好大事。一些地方實行的一把手末位發言制度也值得借鑑。別人還沒發言,一把手就“先聲奪人”,是所謂定調子、亮觀點,會議研究便成了“一言堂”。但末位發言制度也要有程序保證,一把手雖然最後發言,但也可能推翻前面的所有意見,別人說了也還是白說。
降低一把手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有利於實現班子成員內部的相互制約。如果班子成員的晉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把手的評價和態度,前者就可能淪爲後者的僕從,大氣尚不敢出,談何相互制約?更不容易做到的,是在班子成員內部實現相互制約的同時實現相互協調。一把手權力高度集中易於獨斷專行,權力適當分解後,一把手會不會把自己的責任不適當地分解?副職在分管領域就一定不會發生個人說了算的現象嗎?因此,只有隨着實踐的展開,纔有可能找到制約與協調的平衡點。
適當分解一把手的權力,可能會損耗一些工作效率,但與一手遮天相比,這個後果實在微不足道。可以肯定的是,以適當分解權力實現對一把手的制約與監督還在探索實踐中,既要摸着石頭過河,也要加強頂層設計。(滕朝陽)
(作者爲北京青年評論家)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