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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試駕4S店車輛上路行駛途中撞倒自行車,騎車人受傷起訴索賠。日前,北辰區法院審理認爲,司機危險駕駛行爲是事故直接原因,4S店未在安全區域試駕、未採取及時有效措施也存在過錯。由於車輛投保第三者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26萬餘元經濟損失全由保險公司理賠。
去年3月一天早晨,李某試駕某汽車銷售公司4S店一輛小轎車,沿着普濟河東道由西向東行駛途中,左右打輪測試車輛性能時,車輛失控向南側滑,撞倒南側在非機動車道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小轎車又撞到道路南側路緣石後側翻,司機李某和騎車人胡某都受了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胡某住院治療,今年8月經司法鑑定身體構成多處傷殘。經協商未果,胡某將李某、4S店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33萬元。
被告4S店辯稱,根據公司員工描述,試駕過程中,李某加速變更左右車道,不斷左右打輪,導致車輛搖晃,當時員工明確提醒減速慢行,李某並未注意,該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根據所籤試駕協議,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李某承擔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其按陪駕人員指示操作車輛,4S店未盡試駕服務提供者應盡責任義務,事故是4S店過錯造成,應由4S店賠償。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範圍內理賠。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均認可交通事故認定結果,法院予以採信。李某駕駛4S店試駕車輛發生事故,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車輛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李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未保證行車安全的駕駛行爲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原告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4S店在向李某提供試駕服務前,雙方簽訂《試乘試駕同意書》記載了試駕線路,而4S店未在指定試駕區域將試駕車交由試駕人,發現其危險駕駛行爲,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4S店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由李某和4S店共同賠償於法無據;被告4S店與試駕人所籤協議內容不能免除其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經查共計26萬餘元,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按60%責任比例承擔,4S店按照40%責任比例承擔。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6萬餘元。 (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