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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中國網事”11日以《河北易縣曝出13萬元天價施救費跨省維權13次遭踢皮球》爲題,報道了山東德州寧津縣個體運輸戶劉勝春今年6月開油罐車在河北易縣發生車禍,被要求交8萬元的天價拖車費,幾個月後費用飆升到了13萬餘元的事件,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據河北易縣13日晚間通報,該事件曝光後,易縣紀委監察局迅速抽調專門人員對涉及此事件的相關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已對6名幹部予以警告、免職處分,並查明涉及的清障公司存在非法營運行爲,責令其停止經營,並處以3萬元罰款。
通報稱,13日,易縣對問題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給予發展改革局主任科員楊文祥黨內警告;給予發展改革局物價所副所長楊磊黨內嚴重警告、免去副所長職務;給予發展改革局物價所工作人員盧吉良黨內嚴重警告;給予發展改革局物價所工作人員盧慶才黨內嚴重警告;給予交通局副局長張順才黨內警告;給予交通局運管站站長謝連勤黨內嚴重警告、免去站長職務。
據通報,當事司機劉勝春稱先後13次前往易縣交通、物價等部門以及相關公司協調相關費用。經覈查,易縣發改局對企業收費具有監管職責,因監管不力,致使該企業自成立以來,發生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收費標準不公示等問題,在接到舉報後,雖進行了檢查,也對企業下達了改正通知,但終因監管和督促不力,致使投訴人舉報問題至今未能得到解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工作失職錯誤。
縣交通局對該企業在未辦理營運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營運具有監管職責,因監管不力,致使該企業自成立以來存在非法營運行爲,至今未對該企業非法營業行爲予以糾正處理,屬於工作失職錯誤。針對易縣通遠清障服務有限公司的非法營運行爲,縣交通局運管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已於13日下達《違法行爲通知書》,責令其停止經營,並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通報還稱,縣交警大隊對事件的發生不承擔責任。“文中提到2013年6月6日事故發生後,司機迅速撥打了122報警電話,經初步覈查,易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未接到過劉勝春車輛事故電話,劉勝春車輛事故發生在張石高速公路易縣雲蒙山3號隧道,該路段隸屬淶源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管轄,劉勝春未因此事找過易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易縣交警大隊對事件的發生不承擔責任。”
但通報未迴應清障公司是否是由交警大隊找來這一問題。如果是,二者之間存在什麼關係,爲何證件不全的企業竟能逃脫相關部門的層層監管?易縣的通報稱,“針對該事件的進一步處理情況,我們將及時向媒體通報”。
新華社“中國網事”也將繼續對此事進行追蹤。(記者白林)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