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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大林通訊員黃向東、劉煒)月嫂工作日明確爲26天,其間如在國家節假日工作則可領到3倍日工資。日前,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共同研究制定了2013版《廣州市家政服務合同》和《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於12月起在全市推行使用。
新版家政合同示範文本修改了對保險的規定,明確了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家政經營責任險》的保額。以往的保險檔次很難確定賠償金額,而現在明確了保額(具體由雙方協商後填寫),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新版月嫂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在服務時間方面明確了工作時間要保證26個工作日,休息時間爲4天,僱主和月嫂協商後可選定每週休息1天或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舊版合同示範文本只規定“按月平均服務報酬結算”,而沒有明確一個月是按26天算還是按30天算,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新版合同示範文本明確了凡不足月者按每月26日的日平均服務報酬來結算月嫂工資。
舊版月嫂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是由月嫂和僱主協商國家假期的服務報酬,而新版月嫂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則直接明確了遇國家假期若要月嫂服務的,僱主要按日工資3倍向月嫂支付報酬,使月嫂的權益更有保障。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