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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17日電(李楠楠)前空姐李曉航夥同他人採用以客帶貨的方式從機場無申報通道將化妝品等貨物攜帶入境,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共計8萬餘元。今天上午,北京二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李曉航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4萬元到2萬元。
31歲的前空姐李曉航與32歲的某電子有限公司工程師褚子喬、41歲的本市無業人員
石海東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提起公訴。今
天(12月17日),北京二中院一審以走私普
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李曉航三年有期徒刑,並
處罰金4萬元,判處褚子喬二年六個月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石海東二年四個月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三人偷
逃稅款上繳國庫。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二中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曉航、褚子
喬、石海東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二中院經審理
於同年9月3日作出判決後,李曉航、褚子喬
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5
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發回
重審,二中院於同年5月14日立案後,依法另
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案件背景:
2012年該案一審時,檢方指控稱,2010年至2011年8月間,李曉航與褚子喬預謀,由褚子喬提供韓國免稅店賬號,並負責在韓國結算貨款,由李曉航夥同石海東多次在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等貨物,後以客帶貨方式從無申報通道攜帶進境,並通過李曉航、石海東在網店銷售牟利,共計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00餘萬元。
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李曉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於2012年9月提起上訴。
經2013年10月10日再次開庭,李曉航的律師稱,一審認定李曉航偷逃稅款的證據主要是海關覈定證明、李曉航口供等,這些貨物只有約11萬元現貨,其他絕大部分是“訂單”。本案發回重審後,海關重新認定實際貨物部分偷逃稅款約爲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