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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北辰區一名老漢被汽車撞傷後,以城市標准要求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賠償其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其不能證明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按農村標准賠償老漢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2年6月28日早晨,男子鄭某駕駛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汽車沿北辰區津圍公路行駛,在一路口轉彎過程中,鄭某汽車的右側輪胎碾軋了方某的電動自行車前部,造成方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方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方某被診斷為創傷性休克,左側氣胸、身體多處骨折,並因此將左小腿截肢,住院近半年。此後,方某將肇事重型汽車的車主田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73萬餘元,其中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城鎮居住人員標准主張。訴訟中,被告田某辯稱,原告方某系農業戶口,妻子在農村,而且他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所以應按農村的賠償標准賠償方某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系農業戶口,但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按照非農業戶口性質主張殘疾賠償金。該復函要求根據實際情況,當事人應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本案中,原告居住在北辰區,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北辰區,北辰區仍以農業生產及農業人口為主,並非該復函中所稱的城市。故原告主張按非農業戶口主張殘疾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被扶養人應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原告的母親已經79歲高齡,系農業戶口,只有原告一人對其進行贍養,故法院支持原告之母的生活費應按2013年頒布的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原告主張其配偶的生活費,因原告提供的村委會證明,不能證明其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且原告與其配偶有二子,其子對原告配偶應盡贍養義務,故原告請求配偶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本起事故原告所受傷情較重,結合事故責任、傷殘等級,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元。綜上,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元、殘疾賠償金16萬餘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2.2萬餘元),另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其他經濟損失3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