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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某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河東區分公司的上訴,責令其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電動自行車維修費、打印複印材料費、交通費共計4883.35元並各承擔上訴費50元。
2011年11月2日晚,劉某騎電動自行車在天山路行駛,掉入一無蓋通信井,摔倒致傷,電動自行車損壞。劉某報警後到武警醫院治療,醫院於當年11月3日開具診斷證明書,建議休三天。後劉某到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井之主人某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河東區分公司承擔責任,賠償各項損失12330.08元並負擔訴訟費。二被告否認自己系原告訴稱的通信井的產權人,不同意原告訴請,但未提供證據。河東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掉入無井蓋的通信井並被致傷,該通信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基於事故井井蓋上有某公司的文字,向其主張權利,某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河東區分公司雖否認,但未提供證據否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法院查勘的事實,依《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該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某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河東區分公司承擔,因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應承擔不利後果。隨後,河東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劉某4883.35元。後二被告不服,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記者趙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