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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通過報紙廣告聯繫購買二手汽車,未成想,最後車沒買成,反被騙走了3萬餘元。該市民一氣之下狀告廣告發布方賠償損失,但由於其無法證實被騙事實、損失數額,日前,南開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據市民方某稱,他於2011年10月在一張廣告報上看到一則“低價出售二手車”的廣告,當時在其中看中了一輛凌志牌轎車,即撥打該廣告電話聯繫,後與賣方約定於2012年1月4日去看車。當日,方某前往雙方商定地點看車,方某之妻蘭某則在銀行等方某電話準備劃款。到達約定地點後,方某並沒有見到聯繫人及車輛,待方某到銀行找到蘭某,得知蘭某已接到自方某手機打進的電話,通話人通知蘭某匯款,蘭某已將3.7萬餘元匯出。方某頓覺上當,隨即報警。經查證實,賣車一方提供給廣告發布方的信息均系僞造。由此,方某認爲,涉案廣告公司對其所刊登的廣告未盡審查義務,發佈虛假廣告,致方某遭受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就此提起訴訟。
法庭上,被告廣告公司辯稱,其公司僅是廣告發布單位,且已對廣告發布客戶的證件進行了基本審覈,在發放的報紙中也進行了風險告知。原告僅憑匯款憑證,既不能證明是原告之妻匯款,也不能證明是用於購車匯款。原告如果真被騙,應當由公安機關先處理刑事案件,再處理民事案件。目前無法確定原告與賣車人是否存在交易行爲及履行情況,原告訴求缺乏事實依據,故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廣告公司在天津發行的一份報紙於2011年12月9日—12月15日刊登了“特價出售九成新小車”的廣告,內容爲:“特價出售九成新小車,伊蘭特九千,馬六1.6萬,帕薩特1.8萬,廣本豐田2萬,奧迪3.2萬等各種小車和越野車,手續齊全。”報紙底部用較小字體寫明:“凡使用上述廣告信息請認真核實相關證件和手續,簽訂有效法律合同,信息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爲有效法律依據,如發生法律糾紛與本廣告公司無關。”另據此案承辦民警稱,原告所報刑事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尚未結案。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主張向被告刊登的售車廣告中的聯繫人購車時被騙,該情況未經公安機關及其他司法機關偵查、認定,原告所稱的被騙事實、損失數額,證據不足,無法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受騙的經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法律鏈接
結合此案,業內人士介紹說,今年10月25日剛剛修正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其原因主要是被騙事實無法證實,一旦原告可以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被騙事實,那麼便可以依據新消保法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