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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婀娜)《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近日出臺,根據《意見》,科技評價將不再搞“一刀切”。科技指標評價高校,將正確處理數量、質量和投入產出比的關係,強化對特色、質量和社會貢獻的考察。避免對不同類型高校採取同一標準、依據少數定量科技指標進行簡單排名與短期評價。
《意見》指出,要加強以科研誠信與學風、創新質量、服務貢獻和科教結合爲重點的分類評價,更加強調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技術轉移推廣、科學普及等科技產出在評價中的作用。要改變考覈評價中將科技項目與經費數量過分指標化、目標化的做法。要改變在教師評聘、收入分配中過分依賴和不合理使用論文、專利、項目和經費數量等科技指標的做法,減少科技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同時,教育部將全面改革教育系統各類科技項目、人才項目和科技獎勵的評審辦法。提高科技獎勵質量,減少數量,適當延長報獎成果的應用年限。
重數量輕質量、重短期輕長遠,傳統評價機制問題重重,未來將實行分類評價
科技評價是高等教育宏觀管理和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對高等學校辦學行爲具有突出的導向作用。目前,高校形成的以統一、量化爲特徵的科技評價機制,其問題日益顯現: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短期輕長遠的現象依然存在;評價指標單一化、評價標準定量化、評價方法簡單化、評價結果功利化等傾向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分類評價實施不到位,對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工作激勵不足;科技支撐教學和創新人才培養的導向不夠;開放評價、長效評價機制不夠健全,這些問題嚴重影響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因此,未來的科技評價將實行分類評價,更加強調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更加註重推進科教結合提升人才培養質量,鼓勵科技人員在不同領域、不同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對於如何實行分類評價,《意見》要求,針對科技活動人員、創新團隊、平臺基地、科研項目等不同對象,按照不同工作的特點,分別建立各有側重的評價標準。對主要從事創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代表性成果爲重點的評價。對基礎研究人員的評價以有利於催生重大原創性成果爲重點。對應用研究人員的評價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爲重點。對軟科學研究人員的評價以形成戰略研究報告,支撐思想庫智囊團建設爲重點。
對主要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服務和科學普及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經濟社會效益和實際貢獻爲重點的評價。對從事技術支撐和服務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以服務質量與實際效果爲重點的評價。
對高校創新平臺(機構、基地)實行以綜合績效和開放共享爲重點的評價。鼓勵創新平臺深化科教結合,注重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和科學普及。
對不同類別科技項目,制定合理的評價標準,注重創新的獨特價值。基礎研究項目要以原始創新性成果和創新性人才培養爲評價重點,着重評價科學價值。應用研究項目要以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突破、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經濟社會效益等爲評價重點,着重評價目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情況以及技術成果的突破性和帶動性。產業化開發項目要着重評價對產業發展的實質貢獻,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將建開放的評價機制,適當引入第三方,延長評價週期,避免頻繁折騰
爲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意見》還要求建立開放和長效的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以同行評價爲主,加強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和產業化開發由用戶、市場和專家等相關第三方參與評價。
關於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開放評價規則,《意見》指出,應當完善評價答辯、公示、反饋、申訴、舉報和回溯評價制度,健全隨機、迴避的評價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
爲避免頻繁評價,《意見》指出,應根據科技活動類型、學科特徵,適當延長評價週期,注重評價實效。科技活動人員的評價週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對青年科技人員實施聘期評價,創新團隊和平臺基地的評價週期原則上不少於5年,根據績效情況可減少、減免評價。
如何在教育管理中科學合理使用科技評價結果,也是改革關注的問題。《意見》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優化科技指標在高校設置、資源配置、學科評估、研究生教育等管理環節中的使用方式。《意見》還同時指出,應當引導社會力量科學合理地使用科技指標評價高校。增強指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數量、質量和投入產出比的關係,強化對特色、質量和社會貢獻的考察。避免對不同類型高校採取同一標準、依據少數定量科技指標進行簡單排名與短期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