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興春)時隔23年,行政訴訟法迎來首次大修。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邀請專家,就昨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接受媒體集體採訪。
記者:在行政訴訟法中有一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是有一些行政行爲可能會引起較大損失,如房屋拆遷或者是一些涉及企業的行政行爲,由於訴訟的時間拉得比較長,在訴訟期間如果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話,會帶來很大的損失,但是這個規定還是比較籠統的,請問專家對這個有什麼樣的看法?房子已經拆掉了,還能不能就這個行政行爲再繼續申請訴訟呢?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胡建淼介紹,這個條文規定的原則,有幾個例外。一是是法院認爲應當停止,因爲不停止的話,執行以後錯了無法恢復。另一種是行政機關自己也認爲應當停下來。還有一種情況是公民向法院申請,不能讓他先執行,比如文物要銷燬,無法恢復,這時候法院可以做裁定,停下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鬆年介紹,《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列明,行政機關如果要強制拆除,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己不能執行。如果對方不願意籤協議,給予的補償協議已經到期,對方就不搬,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涉及到審查,同意以後才能強制執行。
如果是拆除違建則是例外情況。“按照規劃法的規定,這個建築是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就可以責令拆掉。這次有關法規專門設計了一條程序,如果認爲這是違章建築的話,要公告、告示,說這是違章建築,在幾月幾日以前自己拆除。如果他不拆,認爲不是違章建築,在這期間就可以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如果不公告就違法了。”應教授介紹。
應教授表示:“申請複議,一提起訴訟,最後是法院裁判是或者不是。如果法院說不是,就動不了了,強制拆遷要通過其他形式。如果本來是一個正正規規的建築,有關部門非說是違法建築,就強制拆除,也不遵照行政強制處罰的程序走,就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