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得知朋友竊取他人100元現金後,一男子遂利用朋友的恐懼心理,以平事爲由,先後數次敲詐、騙取對方錢財。日前,該男子被南開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及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
本市無業男青年韓某與耿某系朋友關係。2012年3月29日11時,耿某應邀來到韓某原工作單位某投資公司。當日16時,耿某趁辦公室無人之際,從韓某同事葛某放在辦公室的錢包中拿走現金100元。韓某得知此事後,以幫助平事爲由讓耿某拿錢,並經其給付葛某,以阻止葛某報警。自同年3月30日至5月20日期間,韓某共向耿某索要現金1500元,並將其中100元歸還葛某,其餘自用。後韓某繼續以平事爲由向耿某索要錢財,見耿某囊中羞澀,遂又編造出耿某使用的信用卡已經透支須立即還款的謊言,從耿某之父處騙取現金1.65萬元。2012年5月至10月間,韓某又以給耿某購買手機及筆記本電腦爲由,向耿某累計索要現金6000元。後韓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韓某落網後,其朋友代爲退賠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韓某虛構使被害人恐慌的事由,並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先後向被害人勒索現金7400元,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被告人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財1.65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4萬元。 (記者孫啓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