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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與《工業和民用煤質量》天津地方標準,該《規定》與地方標準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將通過加強煤炭經營使用管理,限制低質煤的流通和使用,從源頭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
《規定》要求區縣政府統籌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商務部門負責監管煤炭經營;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管爐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和儲煤場地揚塵;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指導清潔生產、督促節約用煤;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並依職能監管煤炭檢驗機構;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銷售。
《規定》突出了四個嚴管,嚴管銷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質量,嚴管經營性煤炭堆場的設置,嚴管用煤單位的燃煤排放,嚴管儲煤場地的揚塵污染。《規定》明確外環線以內禁設經營性煤炭堆場。(記者吳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