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12月26日,記者從天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爲進一步加強煤炭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煤炭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日前,《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向社會公佈,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外環線以內禁設煤炭堆場
該《規定》將煤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納入法制軌道,其中包括:外環線以內禁止設定煤炭堆場;將全市72個煤炭堆場逐步整合、壓縮爲16個;依法取締擅自設置的民用煤配送網點;違反《規定》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據瞭解,該《規定》從四個方面加強煤炭管理,確保煤炭質量,減少煤炭造成污染。其中包括:嚴格監管煤炭質量,確保優質用煤。煤炭經營企業和用煤單位購銷煤炭必須符合本市制定的高質量標準;嚴格控制經營性煤炭堆場數量,優化佈局。《規定》明確要求,外環線以內禁止設定煤炭堆場,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應當按照佈局要求設置,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本市計劃將全市72個堆場逐步整合、壓縮爲16個,濱海新區、環城四區、其他郊區縣各設置規劃1-2個,集中儲存經營性煤炭,在鄉鎮建設民用煤二級配送網點,滿足不同區域用煤需求;嚴管控制用煤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確保達標排放。
《工業和民用煤質量》地方標準國內最高
會上獲悉,天津市《工業和民用煤質量》地方標準已於2013年12月18日發佈,並將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標準》強調,突出嚴控的要求,發電用煤指標中全硫含量限定爲≦0.50%、灰分限定爲≦12.5%,均低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中規定的≦1%和≦16%的要求。對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爲≦0.4%,與北京地方標準同爲國內最高要求。
《規定》要求,用煤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不得超標排放。必須安裝煙氣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拆除、關閉或者閒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事先報環保部門批准;加強用煤單位儲煤場地管理,減輕揚塵污染。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地,應當採用防風抑塵網(牆),同時配套苫蓋、噴淋及監控設施;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當採取密閉措施。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煤炭以上的用煤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覈。
責權明確 執法必嚴
該《規定》還明確劃分了部門職權及監管職責。其中,商務部門負責監管煤炭經營;環保部門負責監管爐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和儲煤場地揚塵;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指導清潔生產、督促節約用煤;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並依職能監管煤炭檢驗機構;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銷售;供熱部門負責在督促供熱企業採用達標清潔煤炭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地熱供熱、供熱計量收費改革、改燃併網等措施,進一步降低全市用於供熱的煤炭消耗量。
此外,對於違反《規定》的責任人,《規定》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明確了堆場、民用煤配送網點、煤炭經營企業、用煤單位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要求,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設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將依法予以取締;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的,或銷售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煤炭經營的,或在煤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爲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