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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獲悉,爲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
規定要求,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爲準)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或在津就學或從事流動性作業的境內來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由監護人或受託人代爲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全市221個居住證受理點包括了區縣級的人口管理中心和206個街道受理點,從明年1月1日起,均可開始受理居住證的申請。同時,本市將停止暫住證的發放和年檢,原發放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據悉,從受理申請材料後,到發放居住證,整個流程大約需要20個工作日。
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覈實認定後,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註銷居住登記並註銷、回收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逾期60日未補辦簽註手續的;已轉辦爲本市常住戶口的;離津之後不再返津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記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