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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獲悉,爲落實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本市制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爲各項指標的累積分。
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市發改委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並向社會公佈。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提出,於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可以分兩批收集彙總申請人相關材料,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積分服務窗口申請辦理。積分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後,於每年5月、11月,將積分管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積分情況經覈查後,通過天津政務網或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公佈。市人力社保局於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向社會公佈。據瞭解,每年3月31日前市發改委向社會公佈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
用人單位提交的必要材料,其中包括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積分管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爲先;積分依然相同,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爲先。對提供虛假信息、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積分期間(從申請人居住證簽發日至積分入戶名單公佈日)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由此空缺的積分入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遞補。(記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