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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層能人”到“鉅貪村官”——深圳坐擁鉅額資產社區幹部落馬事件追蹤
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深圳社區幹部坐擁“鉅額財產”事件有了最新消息。記者2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以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深圳龍崗南聯“村官”周偉思提起公訴。
作爲基層“能人”,周偉思在深圳高速發展的過程中,被推舉爲社區幹部,帶領居民發家致富。然而,手中權力的不斷膨脹也將其推向了“鉅貪村官”的犯罪深淵。
社區幹部身份複雜涉嫌三宗罪
從起訴書上看,周偉思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包括:其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期間,接受南聯小學片區舊城改造項目開發商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某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該項目的開發及拆遷工作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葉某賄賂共計人民幣4900萬元。
周偉思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包括:其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期間,爲天基公司舊城改造項目爭取開發權提供幫助,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好處費人民幣500萬元。其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在建設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項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範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00萬元。
此外,周偉思還涉嫌單位行賄罪。其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爲使違規建設的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順利建成並通過檢查,多次送給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副主任何某共計港幣20萬元。
負責該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周偉思的“村官”身份認定和法律界定有一定“複雜性”。2004年深圳全市城市化後,村委會改爲社區居委會,原任村委會主任的周偉思也隨後擔任居委會主任。作爲居委會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的周偉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爲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協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作爲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依法從事公務期間,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作爲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在從事基層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周偉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好處費的行爲,分別觸犯了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個罪名。
層層深挖牽出一批“老虎”“蒼蠅”
記者從檢察院瞭解到,周偉思一案,還如同多米諾骨牌一樣,牽出了一批案件。
作爲周偉思一案的主要行賄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長葉某,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中。
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原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原副主任何某,因涉嫌受賄港幣20萬元,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範某,作爲周偉思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共犯,還同時涉嫌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也一併被提起公訴。
範某一案,還另牽出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龍崗管理局原副局長陳某義受賄一案。範某作爲泰德建公司的控制人,在開發龍崗區某城市更新舊村改造項目中,委託律師向陳某義行賄。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目前,陳某義已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作爲範某控制的泰德建公司的委託律師,廣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某,因介紹範某向陳某義行賄等,目前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中。
亦官亦商基層“能人”權力膨脹
“周偉思,在基層來說,確實是個能人。”一位辦案檢察官很有感慨地說,“這種基層能人往往會被村民推舉爲村長,逐漸走上了‘村官’的位置,商業眼光敏銳、工作能力頗強,也在一定程度上帶領村裏走上了致富的道路。”
記者2012年11月在南聯社區走訪時,一些居民就表示,2002年時,南聯村股份公司的總資產只有9000多萬元,而負債卻達到了7000多萬元,村民對收入情況不滿意,因此通過選舉把很有經濟頭腦、已經先行富裕起來的周偉思推上了村幹部的位置。其任職後,南聯社區經濟快速發展,目前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總資產已超過5億元,在整個龍崗區200多個村級股份合作公司中排名第二。這也是周偉思連續4屆當選的原因。
亦官亦商的基層能人,掌握了太多信息、資源、人脈等優勢,別人辦不成的事他往往能辦成。“例如,本案中的天基公司舊城改造項目,看重的就是周偉思的職務之便和影響力,周偉思動員拆遷戶降低補償數額,接受開發商補償條件,促成該房地產公司與拆遷戶達成補償協議,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爲該房地產公司的拆遷節省了大量資金,加快了舊改項目的推動進程。而他在這個過程中收受了鉅額好處費。”辦案檢察官說。
在這位檢察官看來,這個案件帶來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命題:如何發揮好基層能人的作用?“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將基層作爲他們發揮能力的舞臺,體現出他們的價值,讓他們有動力去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要有制度約束,對他們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記者趙瑞希)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