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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無錫市濱湖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向陳婷、張藝謀夫婦寄送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決定書認定:陳婷、張藝謀非婚生育三個子女,違反了我國計劃生育法,依法對陳婷、張藝謀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作爲查處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案件的責任部門,濱湖區計生局相關負責人披露了案件的調查經過和細節。
調查取證難在哪?
調查發現,陳婷戶籍在無錫市濱湖區,但長期不在無錫生活,屬於無錫市流動人口中的流出人口,張藝謀及子女均長期不在無錫生活。按照法律規定,多個相關地方計生部門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案有管轄權。2013年7月,經上級明確由無錫市濱湖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處理此案。從2013年7月開始,濱湖區計生局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正式立案調查,至今結案,前後持續了半年多時間。
經查,陳婷、張藝謀兩人分別於2001年、2004年、2006年生育三個子女,均在北京出生。在生育三個子女時,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均未取得人口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的證件。據此,兩人的生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屬非婚生育三個子女。
調查前期,濱湖區計生局曾派工作小組赴京去找張藝謀,並通過相關單位向陳、張二人發函十多次,始終沒得到有效迴應,這給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因爲計生部門作爲行政部門只能採取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手段進行調查,缺乏強制措施,而更多的需要當事人配合,由於當事人流動性大,異地取證難,所以在調查進展方面上受到一定影響。
收入怎麼查?
2013年11月底,陳婷、張藝謀派代理人來錫接受調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濱湖區計生局先後組成9個調查組,趕赴北京、廣西、四川等多地實地調查取證。
三個子女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2003年、2005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是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因此,濱湖區計生局重點圍繞陳婷和張藝謀涉案三個年度的個人收入依法開展了全面覈查。
在實地調查中,調查組到當事人工作和合作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了調查,對當事人向濱湖區計生局申報的相關資料進行了覈實調查。通過履行法定覈查程序,濱湖區計生局認定:在2000年,陳婷無收入,張藝謀個人收入爲2760元;在2003年,陳婷無收入,張藝謀個人收入爲1062760元;在2005年,陳婷無收入,張藝謀個人收入爲2518590元。兩人在涉案三個年度的個人收入總計爲358.41萬餘元。
陳婷、張藝謀對三個年度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實性作出了書面承諾。
徵收多少社會撫養費?
收入明確了,那麼,張藝謀夫婦超生到底應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
對2001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行爲,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71928元。
對2004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2218696元。
對2006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三個孩子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5197230元。
濱湖區計生局人士表示,因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情節嚴重,因此對其違法生育的第二、三個孩子的社會撫養費徵收中,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均按二倍予以了徵收。
綜上計算,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行爲的處理,向兩人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
社會撫養費怎麼用?
2013年12月28日,濱湖區計生局向張藝謀夫婦寄送出《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根據規定,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後有3個工作日的陳述、申辯期。2014年1月3日,濱湖區計生局收到了張藝謀夫婦的書面申辯,對其已申報的部分收入提出申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內容,濱湖區計生局進行認真審覈,並及時作出了答覆。
1月9日,濱湖區計生局向當事人發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徵收人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如不服徵收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
濱湖區計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後發現當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證據,他們將依法撤銷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重新作出徵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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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8餘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濱湖區計生局相關負責人對此作出詳細解釋:
對2001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行爲,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雙方收入之和的三倍並根據2000年無錫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1988元計算,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計劃外生育費71928元。
對2004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爲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2003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1647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2218696元。
對2006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三個孩子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爲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因2005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6005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應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5197230元。
綜上,決定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行爲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