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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定金合同後,因故未能達成交易,並互相指責對方違約。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曾簽協議,同意『一拍兩散』,故應按照該協議約定,賣家退還買家定金即可。
於某2012年看中賈某的房子,二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約定交易價款為40萬元,於某支付定金15萬元。當時,房子還沒辦下產權證,二人約定辦下產權證後30日內履行過戶手續。然而一拖就是一年多,雙方始終沒能辦妥過戶。這期間,於某指責賈某辦事拖沓,沒有誠意,已構成違約,賈某則認為是於某壓根就不想要房子了,這纔不配合過戶,且沒有支付餘款。
2013年6月,二人經協商,簽訂了協議,約定於某不再購買房子,賈某也退還了2萬元定金。然而雙方在剩餘定金的退還數額上產生爭議,於某遂將賈某告上法庭。於某認為,賈某違約,應雙倍退還定金。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定金不能過高,超出總房款20%的部分視為無效。因此,雙方實際定金數額應為8萬元,賈某應雙倍返還其16萬元,並退還無效定金7萬元,扣除已返還2萬元,再還5萬元,共計退款21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在2013年6月簽訂的協議,內容系解除購房定金合同,且約定返還定金,即達成該合同時,雙方均實際放棄適用定金罰則。綜上,一審判決,賈某返還定金13萬元。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分析認為,為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簽約雙方往往約定適用『定金罰則』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所謂『定金罰則』,是指交納定金的一方如違反合同約定,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如違約,則須雙倍返還定金。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額的20%。本案中,總房款為40萬元,雙方約定15萬元定金明顯過高,超出總房款20%的部分視為無效。本案雙方當事人,因產生糾紛無法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及合同解除後賣方只需退還買方房款即可,故雙方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