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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1月14日上午9時,渭南中院對張淑俠拐賣兒童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淑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張淑俠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判決書全文如下:
經法院審理查明,1、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董某某經被告人張淑俠聯繫,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住院待產。7月16日,被告人張淑俠在看到董某某化驗報告單後,在董某某生產時,以董某某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嬰兒會被傳染爲由,勸董某某丈夫來某某及其親屬放棄嬰兒,來某某等人因相信張淑俠所說情況,便籤字同意放棄。當天21時許,張淑俠將男嬰抱回家中,聯繫山西省臨猗縣的潘某某買賣嬰兒。隨後來某某及其親屬詢問嬰兒去向,張淑俠謊稱嬰兒已處理。次日,張淑俠安排王某某修改嬰兒記錄表,向董某某親屬謊稱嬰兒有尿道下裂的畸形。7月17日凌晨3時許,潘某某及其子崔某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以21600元的價格在張淑俠家中將該男嬰買走。潘某某通過王某某、黃某某介紹,經其丈夫崔某某協助,以59800元的價格將嬰兒賣於河南省內黃縣的朱某某、趙某某夫婦。2013年8月4日該男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來某某夫婦。
2、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經被告人張淑俠聯繫,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住院待產。5月29日,被告人張淑俠在看到王某某的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單後,在王某某生產時,以王某某所生的雙胞胎女嬰患有雙胎輸血綜合症、一女嬰活不成、另一女嬰出生時手腳被拽壞爲由,勸王某某及其親屬放棄嬰兒。當晚,張淑俠將雙胞胎女嬰抱回家中,聯繫潘某某買賣嬰兒。後潘某某、崔某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以30000元將雙胞胎女嬰買走。潘某某通過黃某某介紹,經崔某某協助,將一名女嬰以46000元賣于山東省鉅野縣的任某某、國某某夫婦。潘某某將另一名女嬰寄養於吳某某家,吳某某又將該嬰兒寄養在賈某某家中。2013年8月7日、8月9日該雙胞胎嬰兒分別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王某某夫婦。
3、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黃某某、唐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女嬰,二人因該女嬰患有嚴重疾病而放棄。該醫院保潔員杜某某將女嬰抱回其宿舍,並電話告知被告人張淑俠,張淑俠即聯繫潘某某買賣嬰兒。當天下午,潘某某與崔某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杜某某宿舍以1000元的價格從張淑俠處買走該女嬰。幾天後,潘某某某、崔某認爲該女嬰已死亡,將其拋棄在垃圾溝內,該女嬰經公安機關查找未果。
4、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武某某因患有梅毒而無醫院接收生產,其親屬即找被告人張淑俠幫忙。生產前,張淑俠以嬰兒肯定會感染梅毒爲由勸親屬放棄。當晚,張淑俠在其家中爲被害人武某某做手術,武某某產下一女嬰後,張淑俠還以嬰兒有畸形爲由勸被害人武某某親屬放棄,武某某親屬表示同意。張淑俠遂聯繫潘某某買賣嬰兒,當晚,潘某某、崔某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以20000元價格買走女嬰。經王某某介紹,潘某某以46000元將女嬰賣於河南省滑縣大呂莊村的和某某、李某某夫婦。2013年9月5日該女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武某某家人。
5、2012年4月份一天,被害人趙某某、賀某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女嬰,因二人尚未結婚,無力撫養,準備將嬰兒送養他人。被告人張淑俠得知後,即聯繫潘某某買賣嬰兒。當天,潘某某和崔某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價格從張淑俠處將女嬰買走,張淑俠將其中15000元交給被害人趙某某。次日,被害人反悔,張淑俠聯繫潘某某將女嬰送回,並送還趙某某。
6、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張淑俠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產的被害人尚某某、趙某某夫婦放棄的男嬰,即聯繫潘某某買賣嬰兒。後潘某某和崔某駕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將該男嬰買走。經廉某某和黃某某介紹,潘某某以47000元的價格將男嬰賣于山東省鉅野縣的王某某、呂某某夫婦。 2013年8月27日該男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尚某某夫婦。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淑俠以獲利爲目的,將多名嬰兒拐賣給潘某某等人,其行爲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認爲張淑俠拐賣兒童致1人死亡的情節不能成立。但該名嬰兒被拐買後,潘某某認爲該嬰兒已死亡,將其拋棄在垃圾溝內,張淑俠應承擔該嬰兒被拋棄無法找到的責任。被告人張淑俠身爲醫務人員,利用診療之便,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癒疾病、身體有畸形等手段,拐賣新生嬰兒多人,其行爲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張淑俠雖有坦白情節,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依法應從嚴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淑俠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