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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新年將到,網上頻現關於年終獎的討論,各家公司的年終獎也陸續揭曉。山東一售樓『女王』年終獎拿500萬;『土豪老板』買百餘金條發年終獎;重慶公司放半個月假+迪拜旅游;科技行業年終送車又送房,甚至有的公司還有『遲到券』、『服務券』等另類年終獎。有網友詢問,『年終獎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能用假期代替嗎?』、『發不發年終獎是否企業說了算?』、『工作半年辭職的,能不能拿到年終獎?』。
對此,記者采訪了天津津天平律師事務所曲芳律師,她分析,年終獎是『工資總額』中的一部分,但較為靈活。如有明確約定或合同、制度等中有明確規定,那麼企業就必須按約定或規定發放年終獎,一般給付形式為貨幣,如未作相應約定或規定,則企業可根據年度的經營狀況及勞動者個人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給不給,給多少,給錢還是給假期(或其他形式)等完全取決於用人單位。針對一些有可能在年度結束後,年終獎發放前離職,或是在年度中離職的員工,年終獎不會因為提前離職而喪失取得資格,可以按履職比例享有。但首先需要確認的是是否符合上述可獲得年終獎的情形,如果沒有約定或規定,員工獲得支持的機會很渺茫。有規定的,不符合發放條件的,也無法獲得年終獎,如因提前離職而無法完成獲得年終獎所需要指標的。
針對網上五花八門的年終獎形式,律師表示,對於年終獎未作相應約定或規定的企業,確實可以『自由發揮』,但是『遲到券』這種形式並不提倡,有變相鼓勵遲到之嫌,且對自律性高的員工來說,此獎勵無積極意義。(實習生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