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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訂後的條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問責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等與實際聯繫緊密的內容。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最爲引人關注。
現行體制下,“考察”系領導幹部選任的第一道環節,只有被列爲考察對象,才能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在6條“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的“高壓線”中,將“裸官”列入其中,顯得意味深長。這無疑是出於防範腐敗特別是貪官外逃的考慮,只有限制住“身在曹營心在漢”的“裸官”們的升遷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證公權力的潔淨與安全。對此,公衆當然要熱情點贊。
“裸官”給人傳遞出非常消極的信號,不予提拔升遷的規定,既符合現代政治倫理,也符合公衆民意呼聲。只不過,這樣的監管力度,仍然很不夠。事實上,一律不得提拔的規定,對那些從未打算外逃並且指望在仕途有所發展的“裸官”才更爲有效;對那些確實準備“先裸後逃”的貪官而言,反而沒有約束力——既然準備外逃,本已放棄仕途,純粹只爲弄權撈錢,而要撈錢,不提拔照樣能實現。
所以,“裸官不得提拔”充其量只是警醒“裸官”的一種方式,具體到防範“裸官”外逃,並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力。監督“裸官”必須關口前置,讓其自從開始“裸”的那一天起,就接受全社會的監督。說白了,如果“裸”是官員的一種權利,那也必須站到公衆面前來徹徹底底地“裸”,而不能將“裸”視作“裸官”的隱私,允許其偷偷摸摸地“裸”。爲此,“裸官”信息應該對全社會公開,官員財產公示也應該從“裸官”開始。
當前,“裸官”信息的透明公開還很不夠,以至於“裸官”的具體數量並無明確數字。3年前,我國就啓動了對“裸官”的登記管理,相關部門明確表示會對其進行“特殊管理”。可是,我們到現在也沒看到“裸官”的登記信息公開,所謂“特殊管理”也沒有具體的舉措公佈。相比監管“裸官”的文件和“裸官”申報的制度,我們其實更缺內部監管向外部監督的拓展——“雪亮的羣衆眼睛”啥也看不見,讓“裸官”多了從容少了憂懼。
某種意義上,對“裸官”的仁慈,就是對公衆的殘忍。“裸官”不僅對公共利益具有潛在危害,要害部門出“裸官”更會直接影響決策。監督“裸官”不止於“不得提拔”,必須真正將其關進籠子。既然決心“裸”了,就該“裸”得坦坦蕩蕩——哪些官員是“裸官”,爲什麼會“裸”,境外有多少資產,類似“裸官”信息再也不應該被當作祕密。唯有構築起全方位的立體監管,“裸官”纔沒那麼容易好當,“裸官”纔不至於屢屢成爲貪官外逃的前奏。(舒聖祥)
(來源: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