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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婦女、強奸殺人、組織賣淫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宣判後,李浩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21日,洛陽中院在收到最高法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後,依法被執行死刑。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以強迫手段控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已構成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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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案罪犯數宗罪
非法拘禁、強奸李浩先後將6名婦女騙至地下室,並采取毆打、威脅手段將她們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內,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兩個月,最長的達1年零9個月。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強行與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並故意使張某某懷孕。
故意殺人在非法拘
禁過程中,李浩以殺人換取自由為名,威逼並誘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參與共同扼頸致另一被害人“張宣宣”死亡;後又親自實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對另一名被拘禁的蔡某某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蔡某某死亡,在兩起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
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頭,並在地下室開通寬帶,強迫被拘禁的婦女從事視頻淫穢表演,制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共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組織賣淫李浩以強迫的方法組織3名婦女賣淫,收取賣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