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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黨組出臺《浙江省國土資源系統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職責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職責八個方面的重點內容和履行監督職責的主要措施。
根據《辦法》,對紀檢監察機構及紀檢監察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監督工作職責的,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認定並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調整工作崗位。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參與研究單位(所派駐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工作,發現違紀問題未能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重要情況、舉報線索和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管轄範圍內案件不及時組織覈查、調查,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發現後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的。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