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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社險中心未按規定補發養老金,一位退休女職工訴至法院,主張權利。而社險中心卻以其內部處室出具的一份《處理意見》對抗退休大娘的訴求,證明其行爲的合法性。今天上午,和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內部文件對抗一個已經生效的行政合同,不予支持,由此判決該分中心給予原告相應待遇。
本市退休職工吳某訴稱,她在2012年10月31日根據《關於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向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補繳15年費用及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合計2.6萬元。按該文件規定,吳某不僅享受每月674元的退休金,該退休金還應自2012年1月補發至2013年1月,一共13個月,共計8762元。2013年2月,吳某在首次領取退休金時發現被告並未支付補發的退休金,事後,她多次找到社險中心協商解決此事,均遭拒絕。爲維護合法權益,吳某將市社險中心及其下屬和平分中心告上法庭,請求確認二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養老保險金的行爲違法,並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養老保險金8762元。
訴訟中,被告市社險中心辯稱,其在各區縣設立了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獨立擁有法人資格,被告不具體經辦社會保險業務,其作爲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被告市社險中心和平分中心則辯稱,原告在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前,符合我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列爲被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人宋某於2012年7月死亡,按規定,原告領取了相應救濟費。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相關《處理意見》,對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領取救濟費之前和領取救濟費期間不再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養老待遇(即供養人死亡之月後六個月內不能享受城鎮職工月養老待遇,自供養人死亡之後第七個月開始享受)”,爲此,被告從2013年2月開始支付原告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關於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原告應於2012年1月起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每月領取674元的基本養老金。原告在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前,符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有關規定,列爲被供養直系親屬。因此,原告因供養人亡故而領取了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的救濟費21120元。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作出的相關《處理意見》中的規定,拒絕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因該《處理意見》系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出具,該處室作爲行政機關的內設部門,所出具的《處理意見》只能在該行政系統內部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產生適用效力。現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內部文件對抗一個已經生效的行政合同,法院不予支持。鑑於原告在訴訟期間變更訴求,改爲請求支付2012年1月至7月的養老保險待遇,法庭判決如下,一審判決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向原告吳某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每月674元,合計4718元。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其按日處70元罰款。(記者孫啓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