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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供養人去世後,補繳保險費的老人既領取救濟費,又主張養老保險金。但社險機構以內部的“處理意見”爲由,拒絕支付養老保險金。昨天,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法院一審認爲,社險機構內部文件不能對抗已生效的行政合同,因此判令社險和平分中心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7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共計4718元。並判決該中心,如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從期滿之日起,對其每日處以70元罰款。
原告吳奶奶訴稱,根據《關於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原告於2012年10月向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補繳15年費用2.5萬餘元,以及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900元,合計2.6萬元。按該文件規定,原告應享受每月674元的“退休金”。2013年2月,原告在首次領取退休金時,發現被告並未支付補發的“退休金”。於是多次找到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拒絕支付。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養老保險金的行爲違法,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養老保險金876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開庭後,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養老金4718元。
被告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辯稱,本被告在各區縣設立了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獨立擁有法人資格,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待遇的審覈支付,本被告不集體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作爲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辯稱,原告在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前,符合相關規定中“關於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可列爲被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人於2012年7月死亡,按規定可享受救濟費。原告於2012年8月領取了救濟費。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關於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領取救濟費之前和領取救濟費期間不再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養老待遇,即供養人死亡之月後六個月內不能享受城鎮職工月養老待遇,自供養人死亡之後第七個月開始享受。因此,被告從2013年2月開始支付原告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社險和平分中心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做出的《關於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拒絕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月待遇。因被告所適用的該“處理意見”系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出具,該處室作爲行政機關的內設部門,所出具的“處理意見”只能在該行政系統內部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產生適用效力。現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內部文件對抗一個已經生效的行政合同,法院無法支持。
宣判之後,原告代理人表示滿意,而被告代理人未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
和平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張戰華表示,此類案件雖然數量不少,但很少能調解成功。本案中,法官雖然盡力調解,但最終還是不得不採取宣判的方式。張戰華對記者說,判令被告“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從期滿之日起對其按日處70元罰款”,這在和平區法院還是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