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83歲的老太太吳秀茹把社險中心告上法庭。她認爲自己應享受後者支付的退休金,但被拒絕。昨天,和平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爲社險和平分中心拒絕支付原告6個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行爲於法無據,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吳秀茹支付合計4718元。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其按日處70元罰款。
吳老太訴稱,她根據規定向社險中心一次性補繳了15年的社保費用及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900元后,按規定享受每月674元退休金。2013年2月,其在首次領取時發現被告並未支付補發的6個月退休金。此後,她多次找被告協商被拒。
社險和平分中心辯稱,吳秀茹是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符合《關於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87號)規定,可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在參加前,符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規定,可列爲被供養直系親屬,且其供養人即其老伴在2012年7月死亡,按規定可享受救濟費。之所以拒絕支付其2012年1月至同年7月的退休金,依據是市人社局職工養老保險處《關於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對領取救濟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領取救濟費之前和領取救濟費期間不再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供養老人死亡之月後六個月內不能享受城鎮職工月養老待遇,自供養人死亡之後第七個月開始享受)。
和平區法院認爲,被告所適用的《處理意見》是市人社局職工養老保險處出具的,處室作爲行政機關的內設部門,所出具的《處理意見》只能在該行政系統內部有約束力,對外不產生適用效力。現被告社險和平分中心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內部文件對抗一個已生效的行政合同,法院無法支持,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