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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巧家爆炸案一審宣判:鄧德勇、宋朝玉被以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一被告陳和志因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獲刑8年。此外,鄧德勇、宋朝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等28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8萬元。3名被告當庭提起上訴。
庭審
被告認罪但要上訴
鄧德勇的辯護律師王世雲昨日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轉述,法院審理認爲,鄧德勇和宋朝玉的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了爆炸罪,依法判處二人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宣讀判決書後,3名被告人均當庭提起上訴。鄧德勇和宋朝玉均表示認罪,但稱還要上訴,上訴目的是要充分披露當地拆遷情況,爲所有的被拆遷戶爭取到一個較爲合理的政策。
1月16日此案一審後,王世雲向北青報記者轉述,鄧德勇在法庭上表示,他是因政府拆遷導致對生活絕望,纔想用這種辦法引起社會重視。“人彈”趙登用一方民事代理律師朱智曾向北青報記者轉述,鄧德勇表示只是要製造爆炸引起社會關注,並非要炸死人。但檢方在一審法庭上出示證據時,宣讀被告在警方做的一份筆錄,筆錄中被告說想“炸死這個揹包的男子(記者注:趙登用),公安更難查到”。
該案律師提供的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12年5月初,鄧德勇的住房屬於拆遷範圍,但由於其住房未辦理建房證,不符合當地政府劃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遷部門要求劃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滿足後,遂產生用爆炸的方式報復拆遷工作人員的念頭。
據王世雲轉述,昨日宣判後,鄧德勇和宋朝玉還不顧法庭阻攔,向出庭的受害人跪下來磕了三個響頭,“他們是想用這種傳統的方式向受害人道歉。”
事件
爆炸前曾試驗成功
該案律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2年5月8日,鄧德勇將用爆炸的方式報復拆遷工作人員的想法,告訴宋朝玉並獲贊同。之後兩人共謀對位於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後鄧德勇自制了爆炸裝置,並與宋朝玉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成功。
2012年5月10日上午8時許,宋朝玉根據與鄧德勇的共謀,到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幹活”爲由找到臨時工趙登用,帶領趙登用與鄧德勇會合。隨後,鄧德勇將裝有爆炸裝置的揹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人民幣交給趙登用,謊稱讓趙登用將揹包放於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後便帶趙去幹活。當日上午9時許,趙登用攜揹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鄧德勇在明知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正在爲衆多羣衆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情況下,隨即遙控引爆爆炸裝置,最終造成4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傷。
另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陳和志應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將35枚火雷管和6枚電雷管賣給宋朝玉。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發爆器。
昨日,法庭認爲陳和志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爲已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陳當庭提起上訴。
判決
兩被告被判賠98萬
該案律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判處鄧德勇、宋朝玉兩名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舉朝等28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8萬元。其中,判處兩名被告分別賠償趙登用的父親趙舉朝及趙登用的妻兒5萬元,共計10萬元人民幣。
趙登用親屬的代理律師朱智曾告訴北青報記者,被告在一審法庭上多次認錯道歉,說受害者是無辜的,受害方提的賠償也不高,但他們沒有賠償能力。第一被告鄧德勇說,儘管爆炸是他們造成的,但是政府拆遷把他們逼上絕路,政府應該承擔責任。被告說,土地被政府低價徵走,然後高價賣給開發商,政府拿這些錢去賠償是九牛一毛。
鄧德勇的辯護律師王世雲告訴北青報記者,被告昨日向受害人及其家屬下跪道歉時,表示他們沒有能力賠償,希望被害方能從政府拿到賠償。文/本報記者高淑英
回放
雲南巧家爆炸案始末
2012年5月10日上午9時許,雲南巧家縣白鶴灘鎮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大廳發生爆炸案,當場致3人死亡、16人受傷。一名重傷員在運往昆明救治的途中不治,死亡人數升至4人。據官方通報,事發時現場正在進行徵地補償協議的簽字工作。
爆炸發生後曾有傳言,當地拆遷戶中的一名婦女實施了這起爆炸案。雲南巧家縣通報爆炸案:經現場勘查、外圍調查走訪及現場監控錄像等有關證據證明,爆炸案系名爲趙登用的男子所爲。趙生於1986年,家住巧家縣包穀堖鄉窪落村張家樑子社,其本人已於實施爆炸時當場死亡。
警方曾通報:通過走訪趙登用的親屬、知情人、相關證人,以及對現場錄像、現場勘查、技術勘驗,趙登用活動軌跡、信息資料以及對他本人文字資料的調取,反映出趙登用性格孤僻、言行極端、悲觀厭世,有報復社會的心理,調查中沒有發現其與案發現場的人和事有利害關係。
但趙登用的家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質疑:趙登用不是被徵地拆遷對象,爲何跑去徵地補償協議簽約現場實施爆炸?警方公佈的視頻截圖上趙登用揹着的雙肩包,家人沒有見過。
2012年5月14日,在巧家縣公安局通報“5·10”爆炸案的通報會現場,巧家縣公安局長楊朝邦稱,“我可以一個局長的名義和自己的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此說法曾廣爲流傳,但楊朝邦後來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他的話遭媒體誤讀。
2012年8月初,巧家縣警方通報:案發地巧家縣迤博村村民鄧德勇和宋朝玉,被證實策劃爆炸案,趙登用被利用,他僅僅是個肉彈。巧家縣公安局向社會公衆、趙登用及其家屬道歉。
2012年9月,北京律師蘭和受趙登用家屬委託,對巧家縣公安局和局長楊朝邦侵害趙登用名譽的行爲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巧家縣公安局登門致歉,在指定報刊上連續7天刊登致歉聲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上百萬元等。
據悉該名譽侵害案被依法中止,將於刑事案件部分二審結束後自動恢復。
2014年1月16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鄧德勇、宋朝玉涉嫌爆炸罪案。
2014年1月29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巧家爆炸案一審宣判:鄧德勇、宋朝玉被以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