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月29日上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鄧德勇、宋朝玉爆炸及陳和志非法買賣爆炸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鄧德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宋朝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陳和志有期徒刑八年。由被告人鄧德勇、宋朝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敏等28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8萬元。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被告人鄧德勇的住房屬於拆遷範圍,但由於其住房未辦理建房證,不符合當地政府劃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遷部門要求劃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滿足後,遂產生用爆炸的方式報復拆遷工作人員的念頭。2012年5月8日,鄧德勇將自己的想法告訴被告人宋朝玉,宋朝玉表示贊同後二人共謀對位於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後鄧德勇自制了爆炸裝置,並與宋朝玉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成功。2012年5月10日上午8時許,宋朝玉根據與鄧德勇的共謀,到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幹活”爲由找到臨時工趙登用,帶領趙登用與鄧德勇匯合。隨後,鄧德勇將裝有爆炸裝置的揹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人民幣交給趙登用,謊稱讓趙登用將揹包放於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後便帶趙去幹活。當日上午9時許,趙登用攜揹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被告人鄧德勇在明知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正在爲衆多羣衆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情況下,隨即遙控引爆爆炸裝置,造成了趙登用、冉禕、唐天榮當場被炸身亡,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胡宗玉經搶救無效死亡,致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劉明、張迎波及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羣衆宋正英等十二人輕傷以及宋朝文等四人輕微傷。
另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陳和志應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將35枚火雷管和6枚電雷管賣給宋朝玉。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發爆器。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鄧德勇因爲其劃地修建住房的要求未得到滿足,與宋朝玉共謀後實施爆炸犯罪,造成四人死亡,十六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已構成了爆炸罪。被告人陳和志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爲已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媒體記者和羣衆60餘人旁聽了宣判。
宣判後,三被告人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記者楊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