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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記者蘇琳)爲貫徹落實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公佈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中國經濟網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負責人。
中國經濟網記者: 制定《暫行規定》的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負責人: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訂。爲增強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動法律關於勞務派遣規定的貫徹落實,我們制定公佈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是規範勞務派遣的一部重要規章,它的頒佈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爲,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經濟網記者: 請簡要介紹一下《暫行規定》的起草過程及主要內容?
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書面和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反覆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同類型所有制企業、勞務派遣單位以及部分行業協會的意見,並將《暫行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的一個月內,共收到3萬多條意見和建議。我們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彙總梳理、深入研究並充分借鑑吸收。2013年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暫行規定》,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暫行規定》主要對適用範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法律責任以及用工比例調整過渡期等作了具體規定。
中國經濟網記者: 《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負責人: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暫行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問題將隨着改革不斷深化和法律的不斷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決,本規定沒有將其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納入適用範圍。下一步,我們將統籌考慮,協調推進,逐步予以規範。
中國經濟網記者: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應如何計算?對於目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比例較高的部分用工單位,應如何處理?
負責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問題受到社會普遍關注。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爲加強對用工單位執行比例要求的監督管理,確定用工比例的責任主體,《暫行規定》對比例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明確,即用工比例的計算單位爲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爲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係的影響,《暫行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但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中國經濟網記者: 輔助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什麼程序?
負責人:爲增強新修訂勞動合同法關於輔助性崗位規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上濫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