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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記者: 《暫行規定》從哪些方面加強了對被派遣勞動者平等權益的保障?
負責人:爲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權益,《暫行規定》在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爲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中國經濟網記者: 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職業病後,應如何處理?
負責人: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係轉化爲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在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責任主體不清,經常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鑑此,《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覈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同時,《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中國經濟網記者: 《暫行規定》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問題是如何解決的?
負責人:爲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跨地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的“同工同保”,《暫行規定》明確了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參保地區、繳費標準和繳費主體。具體規定爲,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爲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國經濟網記者: 用工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哪些被派遣勞動者不得退回?
負責人: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暫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即,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中國經濟網記者: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應如何處理?
負責人: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另一類是,用工單位以《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中國經濟網記者: 實踐中,已經有部分用工單位將原勞務派遣協議改爲業務外包協議或承攬合同,以規避法律責任,對此應如何處理?
負責人:我們已經注意到,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公佈後,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採取勞務承攬、業務外包的方式應對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制。爲防止這種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爲,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將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
中國經濟網記者: 下一步,你們將從哪些方面做好《暫行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負責人:徒法不足以自行。《暫行規定》頒佈後,我們將制定印發《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重點指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學習培訓和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提高人社系統幹部職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強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自覺遵守法律的意識。二是進一步開展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情況摸底調查,指導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制定並實施調整用工方案,實現平穩有序過渡。三是加大對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爲的規範指導力度,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四是加強勞務派遣監管,適時組織開展勞務派遣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各類行爲,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