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北京1月29日電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2014年1月28日,青海省紀委對5起基層幹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
一、大通縣城關鎮城關村黨支部原書記賀春生、村委會原主任邢生壽、村委會原會計劉文璋貪污案。2010年,城關鎮城關村黨支部書記賀春生、村委會主任邢生壽、會計劉文璋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套取新建住房獎勵資金3萬元後私分。賀春生又以村民名義虛報套取新建住房獎勵資金1萬元據爲己有。2012年9月10日,大通縣紀委給予賀春生、刑生壽、劉文璋開除黨籍處分。2013年7月,大通縣法院分別判處賀春生、邢生壽、劉文璋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二、湟中縣海子溝鄉顧家嶺村黨支部原書記薛長啓、村委會原主任薛長勇、村委會原副主任顧錫雲、村委會原會計薛長順貪污案。2008年至2010年,湟中縣海子溝鄉顧家嶺村黨支部書記薛長啓、村委會主任薛長勇、村委會副主任顧錫雲、村委會會計薛長順利用職務之便,套取私分低保金5.5萬元。2013年8月8日,湟中縣法院判處薛長啓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薛長勇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薛長順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顧錫雲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2013年8月12日,湟中縣海子溝鄉黨委分別給予薛長啓、薛長勇、薛長順開除黨籍處分。
三、民和縣杏兒鄉原副鄉長趙壽長挪用公款案。2010年至2012年,趙壽長在擔任民和縣杏兒鄉民政幹事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農村低保提標補助、五保戶臨時物價補貼、農村低保生活補貼款和物價補貼共計23萬元償還賭債。2013年8月15日,民和縣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趙壽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3年9月13日,民和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2013年10月16日,民和縣監察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四、烏蘭縣柯柯鎮懷燦吉村黨支部原書記嶽中錄貪污土地補償款案。2010年5月,烏蘭縣柯柯鎮懷燦吉村黨支部書記嶽中錄在察汗諾至德令哈公路建設項目被徵土地及附着物登記中,將村集體及兩戶村民林地虛報爲退耕還林地,共領取13萬餘元補償款,除支付給村民補助款7.4萬元外,將剩餘的5.5萬餘元據爲己有。2011年6月,烏蘭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嶽中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9日,烏蘭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五、貴德縣河東鄉下羅家村實施新農村建設危房改造項目過程中套取項目資金案。2011年,貴德縣河東鄉下羅家村實施新農村建設危房改造項目中,村社幹部套取危房改造款用途,用於村社幹部誤工補貼和村基礎設施建設;鄉黨委、政府及縣民政局、國土局等部門對危房改項目審批、實施和宅基地使用監管中存在審覈把關不嚴、監管不力,致使河東鄉下羅家村實施危房改造項目過程中出現違規發放危房改造補助資金83.3萬元的問題。2013年3月19日,貴德縣紀委監察局給予下羅家村黨支部書記陳德良、村委會主任王紹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村委會會計李錦堂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河東鄉黨委書記程士峻、鄉長項知多傑、縣民政局局長楊成才、縣新農辦主任馬應壽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河東鄉副鄉長邢生龍、董海生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國土局副局長李應平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鄉政府民政幹事楊貴林(非中共黨員)行政記大過處分。
通報指出,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縣鄉黨委政府要切實負起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幹部的教育管理,督促鄉村幹部嚴格執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不斷提高其法制觀念和廉潔履職意識。要進一步完善民主決策機制和監督制度,發揮好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羣衆監督機構的作用,對基層幹部實施有效監督。各級農牧、民政、扶貧、建設、國土等涉農部門要嚴格項目審批程序,強化對惠農政策落實及支農惠農資金監管,確保惠民政策落實到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抓早抓小,對基層幹部中存在的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