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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草案,現公開徵求意見
房屋徵收,先要擬定補償方案
補償價不能低於市場價
記者昨日從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制定出臺《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被列入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中的一類項目。目前,該條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爐,面向公衆徵求意見。
房屋徵收過程:
引入人大監督機制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尹林表示,《草案》中規定,如果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首先要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所在地市、縣(市、區)政府,由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在這個補償方案中,必須包括:房屋徵收目的和範圍,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標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的基本情況,簽約期限等。
《草案》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要經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同時還引入人大監督機制,規定因舊城區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另外,補償協議的簽約比例不得低於80%,低於的徵收決定予以撤回。
市、縣政府拿到補償方案後,要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及公開,必要時,還要組織召開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各市、縣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徵收人兩百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補償標準:
房屋補償價不能低於市場價
《草案》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草案》還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情形作出了探索。
其中,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方面,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如果被徵收人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投票確定不少於三家入圍機構,再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確定。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百分之三的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認爲實際損失超過此補償費的,應由政府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公開徵求意見:
2月20日前,三種方式提交
據瞭解,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給出了三種提交意見方式,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20日前,登錄“浙江人大門戶網站”和“地方立法網”提出意見、建議;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杭州市西湖區仁諧路1號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規處收,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fb@zjrd.gov.cn。
如何理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簡單的說,就是建築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爲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爲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報記者斯問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