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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五旬男子談起“忘年戀”,對“小女友”呵護備至,不僅同居期間的衣食住行全都攬下,甚至還給對方親戚貼補家用。後二人沒結成婚,男子將“小女友”告上法庭,索要兩年來在她身上花費的10萬餘元。“小女友”表示這是男方給她的彩禮,不需返還。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女方應將屬“非贈與”部分的費用和首飾返還。
原告樑某年過五旬,喪偶多年,後與小他20歲的外地女子蔣某相戀並同居。蔣某沒工作,生活開銷由樑某一人承擔。樑某訴稱,談戀愛的兩年時間裏,除去自己主動花的,蔣某還先後以買衣物、首飾、化妝品及哥哥結婚需要彩禮、妹妹生病要住院爲由,向他索要錢財,共計10萬餘元。他起訴蔣某,要求其返還這些錢。庭審中,蔣某辯稱,樑某曾提起要和她結婚,這10萬餘元就當是彩禮,因此這些錢屬樑某自願贈與。
法院審理認爲,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期間,原告爲被告購買化妝品、衣物等行爲,屬於贈與行爲,雙方形成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形成後,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因法定情形,贈與方不得任意撤銷贈與。而被告向原告索要的被告哥哥彩禮錢、妹妹治病錢共3萬餘元,其性質並非贈與,被告應予返還。原告爲被告購買的價值5000元的首飾,因較爲貴重、價值較高,被告亦應返還。
擊水律師事務所婚姻法務部部長張向龍分析指出,彩禮可以定義爲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依據收受主體的不同,可分爲“女方獲得的彩禮”和“女方親屬獲得的彩禮”兩類;依據財產的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爲“貴重物品式的彩禮”和“金錢式的彩禮”兩類。
張向龍指出,並不是同居了就要不回彩禮,因爲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能要回來彩禮的幾種情況爲: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其中適用後兩項應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