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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日起,上海將全面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制度。日前,上海市政府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負責人範圍從主要限於行政機關正職領導、分管法制和業務工作的副職領導,擴大至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全體成員。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當前,行政訴訟實踐中,行政機關一般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根據上海法院系統統計,2012年,上海市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數爲2190件,其中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99件;2013年,上海市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數爲2710件,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增至355件。
這些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中,三成爲正職領導,七成爲副職領導。從行政機關層級來看,主要爲區縣級。從管理領域來看,主要爲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土地管理、工商等部門。此外,一些行政機關還根據情況,安排負責人蔘與了許多行政訴訟案件的旁聽活動。
“目前,上海市一些行政機關已就負責人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作了探索,但也暴露出各區縣、各系統之間開展不平衡、個別出庭應訴流於形式等問題。”上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華說,爲此,上海市政府下發《指導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作出統一規定。《指導意見》適用於上海市政府委辦局及所屬機構、區縣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有三大亮點:一是明確了出庭應訴的負責人範圍,原來出庭應訴的領導主要涉及行政機關正職領導、分管法制和業務工作的副職領導,現在擴大到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二是明確了出庭應訴的案件範圍,包括:該機關認爲行政訴訟案件典型,應當由其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爲應當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以及受案法院建議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三是明確了旁聽審理的要求,考慮到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法律性、專業性及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實際工作量,要求行政訴訟案件一律由負責人出庭應訴不現實。
《指導意見》還着重從庭前、庭中、庭後3個階段,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作了明確要求,如“開庭前,應當認真聽取業務和法制機構的案情彙報,並做好材料準備;庭審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庭審結束後應當嚴格執行法院生效裁判,認真研究落實司法建議等”。
《指導意見》還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應納入依法行政目標考覈體系,寫入市和區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華在接受採訪時強調,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是在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制的基礎上推行,之所以將兩者相結合,主要是因爲在保證行政應訴工作專業性和質量的基礎上,由負責人出庭應訴或旁聽,當面聆聽羣衆的意見和建議,貫徹羣衆路線,體現對司法權威的尊重。(記者周凱王燁捷)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