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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溫州蒼南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近五年該縣瀆職犯罪案件審判情況。
瀆職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賦予的職權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爲。
據統計,2009年至2013年,蒼南法院共審理了14件瀆職犯罪案件,已審結12件,在審2件;涉案被告人共24人,已判決22人,其中不乏市局級、縣局級的“高層”領導幹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爲危害極大,不僅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還會妨礙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據統計,我國瀆職犯罪所造成的個案損失是貪污犯罪的17倍。
據瞭解,刑法規定的瀆職犯罪名有37項,而蒼南縣近五年出現的瀆職犯罪案件則集中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三個罪名。
土地、拆遷安置等部門和其他基層組織是瀆職犯罪的高發區,佔所有瀆職案件被告人的85.71%,而行政或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犯罪比重相對較高,佔總人數的57.14%。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編外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權時,有瀆職行爲,構成犯罪的,也成爲瀆職犯罪的主體。
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對於瀆職犯罪,蒼南法院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嚴肅審判,在依法審判的前提下,堅持慎用緩刑、從嚴懲處。
同時,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瀆職犯罪危害的認知程度,針對一些法紀誤區,蒼南法院專門編制了一本《公職人員廉政風險提示手冊》,列舉了“爲他人謀取合法利益不算受賄”、“收錢未辦事不算受賄”、“案發前將受賄所得退還行賄人不算受賄”、“因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行政不作爲或亂作爲,僅承擔黨紀政紀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等十個典型“誤區”,並結合真實案例和法官說法,警示公職人員廉潔自律。
結合瀆職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經驗,蒼南法院建議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要加大預防瀆職犯罪宣傳力度,藉助各種平臺,擴大宣傳面,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真正瞭解法律、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減少發生瀆職犯罪的機率。
要完善職權行使程序性操作規範,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執法不當行爲的空間和條件。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力度,形成管理規範、制度保障、監督有效的機制鏈,並將瀆職犯罪預防與當前羣衆路線教育等活動有機結合,形成合力,構建預防瀆職犯罪工作的良性循環機制。 (記者張茵通訊員蒼軒)
(來源:中國新聞網)